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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为什么会被召回(汽车召回有必要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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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朋友对于汽车为什么会被召回和汽车召回有必要去吗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汽车为什么会被召回(汽车召回有必要去吗)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为何有的汽车会被召回,是因为出现质量问题了吗

凡是汽车召回,都说明该车存在质量问题,存在安全隐患。有的是某一个配件有质量问题,大量的车用很短时间就会出故障,只要用了该配件的都在召回范围内。有的是某一个地方的装配工艺有问题,比如该用一个长螺栓的结果用了两个短的,后续会导致一些问题。两个配件位置不当,容易发生干涉等等。当厂家发现了这个缺陷后,能够找出原因,并且有合理的解决方案了,就可以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审批,召回车辆。

召回就是通知购买这些车辆的车主,把车开到4S店进行免费更换或升级有缺陷的零部件,并不是整车。小问题的召回只会排除故障消除隐患,大问题的召回厂家还可能给车主一点点补贴。通知车主都是由4S店进行的,一般哪个店卖的车哪个店通知。车主也可以通过网络、电视等新闻得知消息,主动去维修或者更换。任何一家4S店都可以,不必非要去买车的4S店,各店执行的都是厂家要求的统一标准。另外,召回与保修期没有关系,只要在召回范围内,即使出保了也是免费更换的。

汽车为什么会被召回(汽车召回有必要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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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什么品牌的车辆,都会有召回的问题,那么该车型召回了,后续我们还能购买吗?绝大多数都是能够购买的,因为大部分召回都是可以完全把故障或隐患完全解决了的,以后生产的车都是用了改进的配件或者工艺,也不会有此前召回的问题了。比如某个配件有缺陷,更换了这个配件就能解决,其他地方都没有问题,这样的车就能购买。有的只改变一个小工艺或者升级一下电脑程序,就能把此车的隐患解决,都可以购买。但是如果厂家的解决方案不能完全解决该车型存在的故障或隐患,或者不知道解决的效果如何,需要等待一段时间才能看出来是否有用,那这种车最好暂时不要购买,等待一下看厂家的召回方案是否能完全解决了原有故障再决定。就比如此前某车型机油增多的问题,召回后有人说能解决,也有人说不管用,如果你在意这种问题,就要多加考虑了。

大家也并不需要过多的在意召回问题,能够召回说明厂家是有责任心的,能对自己的产品很好的负责。大部分车都有自己的通病,比如某个零部件坏的概率很高,如果没有安全隐患,厂家也不一定召回。或者有些小的问题,比如电脑软件升级,某个螺丝力矩不够,需要紧固等等,4S店也会趁你去保养的时候暗自给做了。所以不是说召回多的车质量就不好,不召回的车质量就没问题,买车还是以实际体验以及该车型的长期口碑为参考。

什么是召回为什么要召回,近几年关于汽车召回的典型事件

召回制度介绍

产品生产商、进口商、经销商在得知其生产、进口、经销的产品存在可能危机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并告知消费者,从市场消费者手中无偿收回有问题的产品,实施予以修理、更换、赔偿等积极有效的措施,从而消除缺陷产品的危害风险,提高企业信誉。这种挽救措施的方法即为召回制度。严格说来召回不是退货,因为召回进程中有个维修后返回购买者的程序。最终的商品并没有失去。制造商通知销售商、售后服务单位、用户等,有关产品缺陷的具体情况,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然后制造商收回产品,消除其产品缺陷的过程。

编辑本段汽车的召回制度

汽车召回制度(recall)就是投放市场的汽车,发现由于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有关法规、

标准,有可能导致安全及环保问题,厂家必须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该产品存在问题、造成问题的原因、改善措施等,提出召回申请,经批准后对在用车辆进行改造,以消除事故隐患。厂家还有义务让用户及时了解有关情况。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车产品对使用者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产品生产、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活动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对其生产(进口)的缺陷汽车产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汽车产品的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第四条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制造商应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指令召回程序的

要求,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国家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汽车产业管理要求,按照汽车产品种类分步骤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国家鼓励汽车产品制造商参照本办法规定,对缺陷以外的其他汽车产品质量等问题,开展召回活动。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汽车产品,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由动力驱动或者被牵引的道路车辆。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本规定所称制造商,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已经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本规定所称进口商,指从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中国境内的企业。进口商视同为汽车产品制造商。本规定所称销售商,指销售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企业。本规定所称租赁商,指提供汽车产品为他人使用,收取租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本规定所称修理商,指为汽车产品提供维护、修理服务的企业和个人。本规定所称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统称经营者。本规定所称车主,是指不以转售为目的,依法享有汽车产品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本规定所称召回,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包括进口商,下同)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第二章缺陷汽车召回的管理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召回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缺陷汽车召回的有关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称地方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汽车召回的监督工作。第七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期限,整车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起,至汽车制造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止;汽车制造商未明示安全使用期的,或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不满10年的,自销售商将汽车产品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10年止。汽车产品安全性零部件中的易损件,明示的使用期限为其召回时限;汽车轮胎的召回期限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3年止。第八条判断汽车产品的缺陷包括以下原则:(一)经检验机构检验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技术法规和国家标准的;(二)因设计、制造上的缺陷已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三)虽未造成车主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但经检测、实验和论证,在特定条件下缺陷仍可能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第九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按照制造商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两种程序的规定进行。制造商自行发现,或者通过企业内部的信息系统,或者通过销售商、修理商和车主等相关各方关于其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和投诉,或者通过主管部门的有关通知等方式获知缺陷存在,可以将召回计划在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程序的规定,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造商获知缺陷存在而未采取主动召回行动的,或者制造商故意隐瞒产品缺陷的,或者以不当方式处理产品缺陷的,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制造商按照指令召回程序的规定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第十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系统,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缺陷的信息。经营者应当向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信息系统报告与汽车产品缺陷有关的信息。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当聘请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并由专家委员会实施对汽车产品缺陷的调查和认定。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建议,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汽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有关汽车产品缺陷的技术检测。专家委员会对主管部门负责。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对制造商进行的召回过程加以监督,并根据工作需要部署地方管理机构进行有关召回的监督工作。第十三条制造商或者主管部门对已经确认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信息及实施召回的有关信息,应当在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系统和指定的媒体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应当客观、公正、完整。第十五条从事缺陷汽车召回管理的主管部门及地方机构和专家委员会、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调查、认定、检验等过程中应当遵守公正、客观、公平、合法的原则,保守相关企业的技术秘密及相关缺陷调查、检验的秘密;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第三章经营者及相关各方的义务第十六条制造商应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车辆识别代号》(GB/T16735-16738)中的规定,在每辆出厂车辆上标注永久性车辆识别代码(VIN);应当建立、保存车辆及车主信息的有关记录档案。对上述资料应当随时在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备案(见附件1)。制造商应当建立收集产品质量问题、分析产品缺陷的管理制度,保存有关记录。制造商应当建立汽车产品技术服务信息通报制度,载明有关车辆故障排除方法,车辆维护、维修方法,服务于车主、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通报内容应当向主管部门指定机构备案。制造商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对其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的调查,提供调查所需的有关资料,协助进行必要的技术检测。制造商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其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不得以不当方式处理其汽车产品缺陷。制造商应当向车主、销售商、租赁商提供本规定附件3和附件4规定的文件,便于其发现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后提出报告。第十七条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向制造商和主管部门报告所发现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的相关信息,配合主管部门进行的相关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并配合制造商进行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第十八条车主有权向主管部门、有关经营者投诉或反映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并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调查的建议。车主应当积极配合制造商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主管部门和地方管理机构报告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主管部门针对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四章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调查和确认第二十条制造商确认其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报告(书面报告格式见附件2);制造商在提交上述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所涉及的缺陷汽车产品,并将报告内容通告销售商。境外制造商还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有效方式通知进口商停止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将报告内容报送商务部并通告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发现其经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或者接到车主提出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投诉,应当及时向制造商和主管部门报告(书面报告格式见附件3)。车主发现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销售商或主管部门投诉或报告(书面报告格式见附件4)。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应参照上述附件中的内容和格式向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主管部门接到制造商关于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并符合附件2的报告后,按照第五章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处理。第二十二条主管部门根据其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供的分析、处理报告及其建议,认为必要时,可将相关缺陷的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制造商,并要求制造商在指定的时间内确认其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及是否需要进行召回。第二十三条制造商在接到主管部门依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出的通知,并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依附件2的书面报告格式向主管部门提交报告,并按照第五章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实施召回。制造商能够证明其产品不需召回的,应向主管部门提供详实的论证报告,主管部门应当继续跟踪调查。第二十四条制造商在第二十三条所称论证报告中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或其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又不主动实施召回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调查和鉴定,制造商可以派代表说明情况。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委托国家认可的汽车质量检验机构对相关汽车产品进行检验。主管部门根据专家委员会意见和检测结果确认其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书面通知制造商实施主动召回,有关缺陷鉴定、检验等费用由制造商承担。如制造商仍拒绝主动召回,主管部门应责令制造商按照第六章的规定实施指令召回程序。第五章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第二十五条制造商确认其生产且已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决定实施主动召回的,应当按本规定第二十条或者第二十三条的要求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应当及时制定包括以下基本内容的召回计划,提交主管部门备案:(一)有效停止缺陷汽车产品继续生产的措施;(二)有效通知销售商停止批发和零售缺陷汽车产品的措施;(三)有效通知相关车主有关缺陷的具体内容和处理缺陷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四)客观公正地预测召回效果。境外制造商还应提交有效通知进口商停止缺陷汽车产品进口的措施。第二十六条制造商在向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当立即将其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可能造成的损害及其预防措施、召回计划等,以有效方式通知有关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车主,并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有关汽车产品,进口商停止进口有关汽车产品。制造商须设置热线电话,解答各方询问,并在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上公布缺陷情况供公众查询。第二十七条制造商依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交附件2的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制定召回通知书(见附件5),向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告知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车主,并开始实施召回计划。第二十八条制造商按计划完成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后,应在1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见附件9)。第二十九条主管部门应当对制造商采取的主动召回行动进行监督,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处理意见。主管部门认为制造商所进行的召回未能取得预期效果,可通知制造商再次进行召回,或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六章缺陷汽车产品指令召回程序第三十条主管部门依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调查、检验、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而制造商又拒不召回的,应当及时向制造商发出指令召回通知书(见附件6)。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认证机构暂停或收回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对境外生产的汽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发布对缺陷汽车产品暂停进口的公告,海关停止办理缺陷汽车产品的进口报关手续。在缺陷汽车产品暂停进口公告发布前,已经运往我国尚在途中的,或业已到达我国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缺陷汽车产品,应由进口商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退运手续。主管部门根据缺陷的严重程度和消除缺陷的紧急程度,决定是否需要立即通报公众有关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和避免发生损害的紧急处理方法及其他相关信息。第三十一条制造商应当在接到主管部门指令召回的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该缺陷汽车产品,在10个工作日内向销售商、车主发出关于主管部门通知该汽车存在缺陷的信息。境外制造商还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进口商停止进口该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对主管部门的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主管部门通知中关于制造商进行召回的内容暂不实施,但制造商仍须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第三十二条制造商接到主管部门关于缺陷汽车产品指令召回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要求的有关文件。第三十三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通知制造商。主管部门批准召回计划的,制造商应当在接到批准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依据批准的召回计划制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见附件5),向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车主发出该召回通知书,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召回通知书应当在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上连续刊登3期,召回期间在主管部门指定网站上持续发布。

为什么车被召回

车被召回的原因如下:汽车厂商发现某款汽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发起汽车召回。以下是汽车召回的相关介绍:1、过程:汽车召回这过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方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以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通过修理、更换、退货等具体措施消除其汽车产品缺陷。2、召回材料:主要包括:召回计划备案申请单、召回计划、召回公告、召回新闻稿、召回通知书、召回维修作业方法、召回费用统计表、召回阶段性报告、召回总结报告等。3、性质:汽车召回的目的是为了消除缺陷汽车安全隐患给全社会带来的不安全因素维护公众安全。

为什么汽车会被召回

汽车会被召回是因为汽车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了缺陷,为了消除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所以要进行召回。简单来说,就是汽车厂商发现某款汽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发起汽车召回。

其实汽车召回并不难理解,所谓汽车产品召回,就是按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缺陷的过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方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以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通过修理、更换、退货等具体措施消除其汽车产品缺陷。简单来说,就是汽车厂商发现某款汽车存在一些问题,然后发起汽车召回,通知车主到指定的地方进行处理。

由于汽车出现一些缺陷才会面临召回,因此很多车主都有担心自己的汽车在面临召回时能否继续使用。其实大家大可不必担心,即使自己的爱车被召回,还是继续可以使用的,汽车之所以被召回,只是存在安全隐患,并不是就不能再开了。但是为了安全着想,在汽车厂商发出召回通知之后,还是应该尽快到指定地点进行修理和更换,以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出行安全。

(图/文/摄:余德沛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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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汽车召回